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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余杭区企业培育财政 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6-10-11 11:39:32 / 人气: 4007/ 来源::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

    关于印发《余杭区企业培育财政

    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加快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和成长型优势企业,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做优做强,提升竞争力,根据《关于印发<余杭区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1633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余杭区企业培育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6108

    余杭区企业培育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做优做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较高成长性的大企业大集团和成长型优势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余杭区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163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培育条件

    1.在余杭区境内注册纳税、生产经营满3年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业企业,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节能减排达标,产品和生产工艺为现行我区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类企业;与区政府及区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招商引资政策,还在执行期的,待执行期结束再行申报列入培育名单

    2.申报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必须是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含)的重点工业企业、行业龙头(标杆)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科创型龙头企业或上市公司,企业主导产品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入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大企业集团竞争力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最大规模企业1000强企业优先列入;省内行业排名前三位或全国前十位,能发挥良好的龙头示范带动作用,行业标准第一起草单位优先列入。

    3.申报成长型优势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必须是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并按评定办法(详见附件3)计算得分超过50分,经考核审定确定列入成长型优势企业培育名单。

        二、评定程序

        1.申报企业填写《余杭区大企业大集团培育申报表》(见附件1)、《余杭区成长型优势企业培育申报表》(见附件2),经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区经信局。

        2.区经信局组织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根据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税收贡献等情况综合排序产生初选名单。对申报成长型优势企业的,根据《余杭区成长型优势企业评定办法》(见附件3),计算企业综合得分,由高到低产生初选名单。

    3.区经信局将培育企业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经一周社会公示后无异议的,报经区政府审定并发文公布,即被认定为培育对象。

        三、培育政策

        1.列入大企业大集团重点培育对象企业,实施工业投资项目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10%的资助;实施工厂物联网、智能制造等两化深度融合项目的,按投资额给予20%的资助;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且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资助;上述资助总额不超过地方贡献超基数的增量部分。资助按上级资金配套----工业投入项目----两化深度融合项目----研发项目----区委区政府明确的其他项目的次序进行兑现。

        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兼并重组区内落后产能企业,按不超过兼并重组额的5%给予资助;对大企业大集团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余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给予优先参股支持,并在余杭区投资比例上给予适当放宽。

        以上兑现以地方财政贡献超基数部分的80%为限。

    2.列入成长型优势企业重点培育对象企业,培育期内给予大企业大集团相同比例的支持。兑现以地方财政贡献超基数部分的70%为限

    3.企业培育对象在培育期间新增工业用地的,自项目投产次年起按每亩15万元上调税收基数。对培育企业此前通过招拍挂得到的工业用地,自取得土地当年起,5年后仍未投产的项目视作投产,第6年起(以取得土地当年为第1年起计)按实缴税收每亩15万元上调税收基数。同时,对因城市化推进、节能减排等原因,关停、搬迁而退出工业用地的企业(长期闲置退出的除外),自退出工业用地当年起,按实缴税收每亩15万元下调税收基数。具体调增(减)的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基数,以每亩15万元为标准,根据企业当年度实缴税收的税种结构测算确定调增(减)的地方留存税收基数。

        四、基数和基数增长率确定

    1.列入大企业大集团重点培育对象企业,2016年基数以实缴税收或亩均税收分档确定:

    实缴税收或亩均税收

    2015年基数

    以后年度基数

    实缴税收在1亿元以下

    按前三年(2013-2015年)年实缴税收地方留存平均数的110%或上一年度实绩数就高确定

    按环比增长10%确定

    实缴税收在1亿元-3亿元或亩均税收在30-50万元/

    按前三年(2013-2015年)年实缴税收地方留存平均数的110%或上一年度实绩数企业自主选择确定

    按环比增长7%确定

    实缴税收在3亿元以上或亩均税收在50万元/亩以上

    按前三年(2013-2015年)年实缴税收地方留存平均数的105%或上一年度实绩数企业自主选择确定

    按环比增长5%确定

    2.列入成长型优势企业重点培育对象企业,2016年基数以前三年(2013-2015年)实缴税收地方留存平均数的112%确定,以后年度基数按环比增长12%确定。

        、附则

        1.大企业大集团和成长型优势企业培育对象总数分别不超过50家。其中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标杆企业的培育期为五年,培育时间为2016-2020年;成长型优势企业的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时间为2016-2018年。

        2.2016年确定的培育对象基础上,根据未列入培育企业发展情况,第二年起适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增补申报,经审核、公示、区政府审定通过的,给予增补纳入大企业大集团和成长型优势企业培育对象。新增补纳入的培育企业享受奖励政策年限自纳入年度起分别至2020年和2018年止。

        3.本细则本细则所述地方财政贡献=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已补助的财政资金总额(获得竞争性分配资金的企业按50%扣除)。

        4.本细则中涉及的企业年度销售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依据,新增工业用地情况在企业申报基础上以国土部门招拍挂出让工业用地情况为准,实缴税金以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培育政策中涉及财政奖励的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5.培育企业必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在培育期内企业法定代表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出现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污染事故、严重影响余杭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事件的企业取消其培育资格。

    6.组建集团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及其集团控股子企业可合并享受扶持政策。控股子企业是指集团公司法人资本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7.对此前纳入余政办〔2013〕140号公布的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标杆)企业中培育期为2012年-2016年的企业,根据本细则条件被重新列入本轮“双50”企业培育计划的,可自主选择按本细则扶持政策或按原培育协议进行2016年度财政兑现。选择按原培育协议兑现2016年度扶持政策的企业本轮培育期为2017年-2020年,其2017年基数根据本细则中基数确定方式所确定的2016年基数环比增长对应比例(依照本细则中以后年度基数环比增长比例确定方式)确定。

    8.按中央省市切块资金优先享受,其次大企业大集团、成长型优势企业培育扶持政策的先后顺序对企业进行财政资助。与我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招商引资协议,且仍在政策期内的企业除外,协议或政策到期后应按本细则进行评定。

    9.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余杭区大企业大集团培育申报表

          2.余杭区成长型优势企业培育申报表

          3.余杭区成长型优势企业评定办法


    作者: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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